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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9-1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推动来华留学研究生教育,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基本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不同学科专业可根据培养目标确定学制, 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硕士研究生最长

学习年限为 4 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新生应持有效护照及签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等,按期到澳门新浦新京网页(中国)有限公司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留学生学院请假。经同意后可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六条新生到校后须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将被

取消入学资格并立即离校回国,费用自理。

第七条新生在交清学费和注册费、通过体检、购买保险、

完成住宿登记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八条已取得学籍的来华留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报到日

到留学生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报到,办理信息更新和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留学生学院请假, 否则以旷课论。对未交清学费又未获准缓交学费者,留学生学院有权不予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如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

手续。

第十条因病因事请假,应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导师和留学生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的,由导师和留学生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留学生学院审批。请假六周以上者,原则上须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手续单在留学生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后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来华留学研究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学校不予放假。留学生如在学校庆祝 本国国庆日或其他重要节日,须向学院申请,报学校审批同意后 方可进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来华留学研究生因以下原因之一,应申请休学:

1.因病或因伤,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 间占6周以上的;

2.女生因生育的;

3.因生源国战事、政变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特殊的家庭、 个人原因,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十来华留学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因病需

附医院证明),经导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留学生学院审批, 研究生院备案。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的,休学时间应从住院之日算起。

第十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休学的留学研究生应回国。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

由留学生本人及家属负责。

第十休学者要求复学,应在开学前三个月内向留学生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供所在国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以及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指定医 院的诊断书。经同意复学的学生,由留学生学院负责为其办理《复学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十八休学期间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者,取消其复

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十九来华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 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含学

位论文工作)的;

(六)开学两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退学者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十五天之内

离开学校,其居留许可也同时注销。

第二十退学的留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

第二十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

其他环节的考核,已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者,准予结业。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半年至一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学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且不符合结业条件的,

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只发给学习证明。

二十五基本学制内无法毕业,可申请延长学业。延长学

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会同留学生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延长学业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八章 学位授予

二十六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对华友好,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二十七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已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

文,但没有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没有公开发表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者,可申请毕业,但暂缓授予学位。由此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所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重新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十八来华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1.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3.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成果有严重的抄袭及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4.在学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因其他原因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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